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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叶刚与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叶刚,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孙叶刚,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叶刚与被执行人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叶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叶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叶刚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健、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