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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言东与李凤琴、束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言东,李凤琴,束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89号原告:周言东,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凤琴,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束宝玉,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言东诉被告李凤琴、束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言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凤琴、束宝玉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李凤琴、束宝玉���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言聪共名下位于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5幢1708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的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波人民陪审员  王翔人民陪审员  庄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