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春苗,汪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506-1号原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808-1。法定代表人陈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蔚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斌,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胡春苗,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斌、胡春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增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