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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丁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林,丁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张春林,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丁万生,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林与被告丁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林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