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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忠森与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张忠森,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吴勉,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莲花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明,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忠森诉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忠森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忠森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80.91元,减半收取20990.45元,由原告张忠森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郑 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