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发传、武汉金盛骏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发传,武汉金盛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5号申请人:王发传(曾用名王骏威),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曹世春、黄玮,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金盛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3层1室。法定代表人:程旭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发传(曾用名王骏威)与被申请人武汉金盛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发传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武汉金盛骏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5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王发传(曾用名王骏威)提供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4层B-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2308、建筑面积276.71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4层B-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2509、建筑面积373.55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5层B-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06649、建筑面积373.55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5层B-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06695、建筑面积276.7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发传(曾用名王骏威)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武汉金盛骏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5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王发传(曾用名王骏威)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4层B-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2308、建筑面积276.71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4层B-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2509、建筑面积373.55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5层B-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06649、建筑面积373.55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绿洲广场B座5层B-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06695、建筑面积276.71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