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远东第二小学教师。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巷19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巷19号不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