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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岳炳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岳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00号罪犯林岳炳,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文盲,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05)甬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岳炳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赵国华、李忠山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林岳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岳炳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岳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岳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岳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岳炳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