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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斌诉东北变压器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朱斌。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朱斌诉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