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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崔克芹国土行政非诉执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崔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克芹,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崔克芹国土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遵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2285元,执行费11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武(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