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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光辉诉王国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辉,王国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赵光辉,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王国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张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玲,女,1985年2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广,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辉诉被告王国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光辉负担。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田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