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唐某。法定代���人唐某某。被申请人:张某,女,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1228442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姜宇杰书记员 付 佳书记员 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