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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唐某。法定代���人唐某某。被申请人:张某,女,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1228442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姜宇杰书记员  付 佳书记员  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