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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与马常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马常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马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常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常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郜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