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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林悦敏。委托代理人:殷刚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