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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伟诉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杨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街1216号。法定代表人:刘欣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放弃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将返还购房款26014元变更为9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负担,1575元退回原告杨伟。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