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华线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徽宇航派蒙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管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775号原告天津华线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宇航派蒙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俊会独任审判。通过阅卷,发现原告所预留诉讼材料送达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16层,接收人为原告法务工作人员;另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落款地址亦为上述地址,其他证据显示与被告接洽并实际操作的人员隶属案外人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华铁公司),华铁公司通过邮件告知被告与其签署合同的单位为“天津华线广告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系华铁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由天津华线广告公司。华铁公司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16层。经本院询问原告法务人员种光,其陈述其作为原告工作人员,一直在北京工作,从未到过天津,原告的工作人员均在北京华铁公司总部工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书写的地址为北京。经查,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法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本区,但该注册地址既无原告任何机构亦无任何工作人员,原告的全部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16层,系与其母公司华铁公司合署办公。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也即���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原告作为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