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路凯迪与丁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凯迪,丁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路凯迪,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丁晨洋,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凯迪与被告丁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凯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凯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元,减半收取八百五十元,由原告路凯迪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利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