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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路凯迪与丁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凯迪,丁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路凯迪,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丁晨洋,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凯迪与被告丁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凯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凯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元,减半收取八百五十元,由原告路凯迪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利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