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凌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凌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九芬,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某甲,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凌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九芬、被告凌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广西玉林市打工相识,原告初中毕业未达婚龄,仅17岁就与被告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凌某乙。2010年双方到田东县民政局补办登记手续。现两本结婚证都在被告手上。引起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沾花好色,经常与其他女子鬼混,甚至带回家同居,更有甚者经常嫖赌,对家庭不负责,从不抚养儿子。儿子从出生到现在都由原告抚养,全部合起来被告只给过4300元抚养费。原告于2010年补办结婚手续后到深圳打工,到现在都没有与被告同居,被告也没有到深圳找过原告。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决婚生子凌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独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原告将依法保障被告的探视权。本案诉讼费原告亦自愿承担。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被告借原告母亲200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所借的其他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凌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两人系自由恋爱、自由同居并自愿登记结婚。同居及婚后双方互敬互爱,家庭和睦。至2013年7月1日,因结婚证遗失,双方还共同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告诉称被告不忠等都不是事实。被告也一直支付儿子凌某乙的抚养费,积极履行身为父亲的义务。原告只是听信别人古惑才起诉至法院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凌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到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至2010年间,原、被告及儿子凌某乙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于田东县林逢镇永隆村永安屯被告家中。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外出打工,小孩凌某乙依然留在田东县林逢镇永隆村永安屯与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原告回家与被告过春节时,两人商量并达成一致意见,送小孩凌某乙去原告博白老家读幼儿园。随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务农,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并抚养小孩凌某乙。期间,2013年7月1日,因遗失结婚证,双方共同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2014年后,原、被告因外界因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被告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不抚养孩子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请求判决婚生子凌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小孩的所有费用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存根以及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当事人陈述等不能证明其拟证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但应彼此尊重、理解,加强交流与沟通,才是解决矛盾的办法。原告黄某与被告凌某甲自由恋爱并同居生子,证明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务农,双方协商确定采用这样的方式共同经营家庭,养育儿子凌某乙,证明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目前,虽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生活遭受挫折,但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黄某以被告凌某甲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不抚养孩子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和被告凌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