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宁与公主岭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公主岭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李宁,男,汉族,长春市二道区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业主,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梅家屯村石路二街23号。被告:公主岭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东六马路9号。法定代表人:苏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公主岭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公主岭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对被告公主岭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