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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赵赛与被执行人韩学本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赛,韩学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赵赛。被执行人韩学本。赵赛与被执行人韩学本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学本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韩学本所有的位于保定市裕华园小区6-1-501房屋一套(房权证南市区字第O020147**号)强制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赵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