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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与被告赵伟、吴彩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臣,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伟,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红太阳小区。被告吴彩霞,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红太阳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与被告赵伟、吴彩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负担。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祥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