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易梦求与周建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梦求,周建华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重字第2号原告易梦求,男。被告周建华,女。第三人(追加)李佰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梦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梦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志 生审 判 员 欧阳思俊人民陪审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