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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东阳市魅力金座KTV职工,住新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量刑。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5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英、代理检察员王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昌县城区驶往儒岙镇。14时35分许,途经京福线1633Km+150m儒岙镇横板桥村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失控,与相对方向推手推翻斗车的潘璋富和潘某的房屋相撞,造成潘璋富头部、胸部、腿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及车辆、房屋不同程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潘璋富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4月29日,本院就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13289.23元,被告人杨某自愿补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已付人民币6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害人方某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另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潘某房屋损毁,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200元,上述款项被告人杨某已于2015年5月6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潘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比例图、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火化证明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4)绍新儒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补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强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人民陪审员  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