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耀生与王恩波劳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耀生,王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谭耀生,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恩波,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谭耀生与被执行人王恩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七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恩波给付谭耀生工资款15,280元,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