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罗伟超,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泽茂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倍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