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月进与被执行人罗涛、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胡月进,十堰市茅箭区东岳社区居委会居民。被执行人罗涛。被执行人罗金生。申请执行人胡月进与被执行人罗涛、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月进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253795元。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涛、罗金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涛、罗金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