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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魏爱义与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义,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魏爱义。被执行人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广阳区金光道9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廷文。魏爱义与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廷文借款纠纷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安次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