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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新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61号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振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春红,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新元,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新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