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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大娃与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娃,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徐大娃,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5677-1。负责人李燕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娃诉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晓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