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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艳霞诉高富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她和被告于1998年11月在华池县元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2月22日生一女孩高某某,2002年7月23日生一男孩高某某,原、被告自结婚后,被告一直偏听母亲,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也不给原告及孩子生活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等。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现双方结婚已有十几年了,并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有时发生争吵,但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他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孩子的出生年月;以上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11月在华池县元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2月22日生一女孩高某某,2002年7月23日生一男孩高某某。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原告在外领孩子上学,被告在家务农,双方相聚时间较短,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当庭陈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加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现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慕景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