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艳严,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宁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