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聚华与张林红、杨同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聚华,张林红,杨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聚华,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被执行人张林红,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被执行人杨同川,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聚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林红、杨同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林红、杨同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张聚华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张林红、杨同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