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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毋波与王世林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波,毋波,王军平,王世林,段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毋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94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段纯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军平、王世林、段纯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林名下有位于博爱县玉祥路东段128号铭源新城小区一号楼4号、5号、6号、7号、8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世林所有的有位于博爱县玉祥路东段128号铭源新城小区一号楼4号、5号、6号、7号、8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