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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梅元洪、韩开云与韩开云、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元洪,韩开云,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沃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梅元洪。被告韩开云。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法定代表人周胜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武、方接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襄阳沃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黄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来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元洪与被告韩开云、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沃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元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元洪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梅元洪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檀小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