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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85号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千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常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陈秋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待该案审结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庆权人民陪审员  胡林茂人民陪审员  钱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