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平与被告榆林市能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平,榆林市能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立字第00003号原告刘万平被告榆林市能源局原告刘万平与被告榆林市能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刘万平起诉榆林市能源局的起诉状,诉请称其在文革中被判刑,后又被宣告无罪,其要求榆林市能源局按相关政策补发工资、享受相关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万平的诉请属文革中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万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修来审判员 曹 慧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