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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华与张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张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409号原告李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被告张辉斌,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原告李华与被告张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