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华与张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张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409号原告李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被告张辉斌,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原告李华与被告张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