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春爱与林启斌、魏燕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爱,林启斌,魏燕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633-1号原告陈春爱,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启斌,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魏燕惠,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爱与被告林启斌、魏燕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魏燕惠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3号楼1704单元及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1号楼地下1层401车位予以诉讼保全。原告陈春爱以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海口村新区混合结构四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登记在被告魏燕惠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3号楼1704单元;二、预查封登记在被告魏燕惠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1号楼地下1层401车位;三、查封登记在原告陈春爱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海口镇海口村新区混合结构四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四、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若需延期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内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但不得转移,也不得对上述被保全的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