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秦某甲,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谯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翁光久、钟广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8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87年5月5日非婚生育一子秦某乙(已独立生活),1998年11月19日双方在原綦江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主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在外打拼,有时在外打牌几天不回家,也不管小孩,小孩的学费都是靠原告卖血,为此双方争吵不断。1999年8月,原告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为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秦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85年非婚生育一子秦某乙(已成年),1998年11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赌博等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纠纷。1999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后被告也外出打工。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刘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秦某乙、张吉海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1999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双方分居已有十余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的婚前财产,离婚后,被告若发现原告在本离婚案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被告的婚前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谯 燕人民陪审员 钟广容人民陪审员 翁光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