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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刘青、张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刘桂兰。被告刘青。被告张冬梅。被告王长芝。被告杨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刘青、张冬梅、王长芝、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的刘桂华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冠亚星城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即日起查封刘桂华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冠亚星城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二、从即日起冻结被告刘青、张冬梅、王长芝、杨春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