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廷超诉被执行人高秋会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廷超,高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高廷超。被执行人:高秋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900元,本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