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红,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春,董事长。上诉人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却认定履行地在丰宁满族自治县辖区,纯属主观臆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履行地为丰宁县,丰宁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