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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梁某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对婚姻问题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