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可诚与魏建法、许丽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法,许丽峰,姜可诚,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法。委托代理人朱勇钢,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丽峰。委托代理人何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可诚。委托代理人迟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波。上诉人魏建法、许丽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建法、许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建法、许丽峰撤回上诉。上诉人魏建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3877.5元由魏建法承担;上诉人许丽峰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6元,减半收取6203元由许丽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梅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