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支付44921元;2、协助房子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榕城华庭雅景阁408)及承担案件执行费1074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己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房产过户通知书,至于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会内部协商解决,作结案处理,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