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XX与刘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XX,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高XX与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118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亦未向我院提供刘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