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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唐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窦天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