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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素风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素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风。委托代理人王国成,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潞,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本市润州区宝塔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凌荣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素风诉被上诉人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素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素风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素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素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从国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