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延纲与李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刚,李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延刚,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钦赐田村3组。被告李振义,男,成年,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枣林街街道办事处李营村刘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纲诉被告李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延纲负担。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