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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于文彬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文彬,张云侠,于文生,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界首市中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文彬。被执行人张云侠。被执行人于文生。被执行人杨桂兰。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文彬、张云侠、于文生、杨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文彬、张云侠、于文生、杨桂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霏霏